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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新房装修费用婚后一起装修房子购买家电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4日    点击:[0]人次

婚前取得的拆迁房,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得一半吗?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钱装修、购买的家用电器,在离婚时,能要求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张某与方某于2012年结婚,2014年生育一子,现在跟随方某母亲生活。婚前方某家拆迁获得一套迁拆房,房屋登记在方某及其母亲名下,已经交房入住。张某与方某婚后共同支付13万元装修款及家具电器款。张某名下有一辆长安MINI奔奔,还有一辆福特汽车登记在方某朋友名下由方某使用,双方支付购车款。

方某起诉张某离婚,张某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双方存款、装修款及家具家电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律师代理张某应诉离婚诉讼纠纷。

【法院认定】

关于婚生子小方的抚养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小方自出生由方某的父母帮助照顾抚养,对其已经产生相当的依赖性,且考虑到小方的上学情况,改变小方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婚生子小方的现生活环境,以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小方由方某抚养为宜。

关于婚生子小方的抚养费问题。子女的抚养费应由张某承担,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本院结合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离婚后,张某有探望子女的权益,方某应予以协助,就具体探望方式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拆迁房屋问题。该房屋因方某祖母签署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所得,后由方某、方某的母亲使用其二人的优惠价面价购买所得,出资款来源于方某父亲支付。因该房屋拆迁时,方某、张某未结婚,后来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已结婚,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关于张某要求分割涉诉房屋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装修款残值和家具、电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装修及家具、家电是在方某、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考虑涉诉房屋由方某所有,装修已经附着于房屋,家具家电也不适合分割,综合考虑装修的损耗,家具家电的折旧等,综合确认由方某补偿张某4万元。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方某的银行账户和微信存款。根据查明的事实,方某的银行卡余额共5087.1元,张某的银行卡余额共6470.4元。该存款相互折抵后由张某向方某支付692元。关于微信存款,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微信没有存款,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方某私自转移的款项217000元,应当返还并予以分割。根据银行交易显示,方某在离婚时,即在提起本次诉讼前后,通过多张银行卡通过取现的方式取走大额现金,本院考虑方某的收入来源及日常消费支出,在离婚时取走的部分款项没有正当理由,本院综合考虑其支出以及相关账目事实情况后,由方某向张某支付相应的款项数额为30000元。

关于向方某朋友支付的50000元款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方某主张支付的款项系用于其朋友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费等,张某主张该款项用于支付购车款,根据本院核实的相关情况,该车辆系案外人所有,张某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主张分割摩托车,该摩托车登记在方某父亲名下,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购买于2015年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辆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综合考虑该车辆的购买价及现价值,判定该车辆由方某所有,由方某向张某支付补偿款4000元。

关于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该车辆的所有人是男方朋友,因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本院不予处理。

【法院裁判】

一、准予方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方由方某抚养,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小方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张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上午十时后将小方从方某处接走共同生活,周日下午十七时前送回,对此方某予以协助,自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个月起执行;

四、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装修、家具和家电的补偿款项40000元;

五、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方某银行存款692元;

六、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转移银行存款的相关款项30000元;

七、车牌号为冀A0000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方某所有,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某支付车辆补偿款4000元。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1、装修款残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装修及家具、家电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装修已经附着于房屋,家具家电也不适合分割,综合考虑装修的损耗,家具家电的折旧等,应当由房屋所有方补偿另一方。

2、私自转移的款项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诉讼前后,通过多张银行卡通过取现的方式取走大额现金,考虑取款方的收入来源及日常消费支出,如果在离婚前取走的部分款项没有正当理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其支出以及相关账目事实情况后,由取款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3、婚前男方祖母的房屋拆迁,婚后男方和男方母亲共同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拆迁时,双方未结婚,后来签署购房合同时双方已结婚,但购房款来源于一方支付,婚前财产并不因财产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因此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款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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