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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种菜养花规定关于小区绿化被圈地种菜种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点击:[3]人次

首先,小区公共绿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其次,“私人菜地”侵犯其他业主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共财产,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须经业主大会决议决定。未得到其他业主同意,很明显是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再次,物业公司应尽劝阻及报告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也不是小区公共绿地的拥有者,物业公司应尽到劝阻管理义务,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强制执法的主体不应该是小区物业,可由环保、园林、城管等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共同整治。

综上所述:业主在绿化带开垦私人菜地侵犯其他业主权益,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构成了侵权,应当停止侵权、铲除菜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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