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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可以养狗吗最新消息本溪市养犬的市民朋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广大市民朋友们

特别是养犬的市民注意啦!

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全市公安机关将

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希望广大养犬人士根据要求

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

随着社会进步,宠物犬已经走入很多家庭,为广大群众带去欢乐,但也引起了部分矛盾纠纷,为进一步加強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維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市政府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我市养犬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规定全面开展工作。

美丽的心灵

是你同他/她

最好的羁绊

文明养犬 从我做起

01

规定明确本溪市城市市区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养殖烈性犬、大型犬和从事犬只养殖活动,大型犬标准为成年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除不能养殖的犬种外,所有宠物犬均需在接种疫苗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登记证按照第一年每只450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 200元标准收取管理费;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按照第一年每只300元,第二年起每只每年 200元标准收取管理费。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和接种费用。

02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对未经登记养犬或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殖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03

规定明确重点管理区禁止犬只在下列场所内活动:市场、广场、商场、宾馆、旅游景点、纪念性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共绿地、体育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休闲健身场所、候车室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携犬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出租司机的同意。同时,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6时至20时期间禁止牵领犬只在户外活动,犬只遗留的便溺应由养犬人立即清除。在禁止溜犬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04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单位处 500元罚款。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 元罚款并吊消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05

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500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06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 5000元罚款。

07

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他/她

就请成为他/她

最好的榜样

维护城市形象人人有责

请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

对养犬行为进行监督

如有发现以上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

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

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狗狗

是我们最好的伙伴

让我们握紧手中的“文明绳”

同他/她一起

让我们生活的城市

更加文明

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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