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养狗吗对话关于解决城市养狗之争的一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狗在贬义词中频频现身就可见一斑,在六畜和十二属相的排序中,狗排序倒数第二,可见其地位低下。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文化、尤其是影视节目的进入,以英美为主体的宠狗文化也随之进入,并被一部分人所接受,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就是最典型的舶来语之一。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居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越来越多市民选择饲养狗为宠物,不少人爱狗如子,傍晚在公园、街道旁随时都能听到有人叫狗狗“儿子、儿子”。可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口的日渐密集,狗的秽物、叫声、流浪、伤人事件更是接二连三、不胜其烦。于是,爱狗人士与城市打狗、禁狗的争论不断,呼声迭起,一浪高过一浪,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是谁非,也不是一句话能解决的。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只想考虑,我们如何在城市里处理和狗的关系,才足够文明和谐?一管之见难免有失偏颇,欢迎讨论指正。
一、法治思维是解决纷争的有效手段
城市养狗的争论不休,爱狗人士发出了坚决反对的声音:“不是文明社会吗?为什么还这么野蛮地对待动物?”另一批人的发言同样铿锵有力:“‘打狗令’不能片面理解为野蛮行径,城市养狗本就有扰民行为,若再不拴绳、不打疫苗、不铲狗便就会给市人带来困扰,爱狗者应当将这禁令看作警醒,不断提高安全文明养狗的意识。”对于城市养狗争议不断激烈,狗是否可以上公交地铁、进电梯、进商场、进餐厅等争论从未停止,尽管现在越来越多狗主人已经有了给狗注射疫苗的意识,但规范的知道约束程度还需加强。尤其一些养狗人随意遗弃狗使之成为流浪狗,不应捕杀了事,应纳入到法治进程中来,让饲养者不敢随意增加流浪狗,减少民众的恐慌和实际的侵害。
马克思、恩格斯早年在批判巴枯宁“支部自治”“自由联合”等无政府主义错误主张,特别是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经验教训时就明确指出:不强迫某些人接受别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语境下,我们信仰"法律是使人们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相信法律思维作为一种平衡性思维,可以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都纳入法律的框架内,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以实现停止纷争的目标,促进和会和谐。
二、城市的日益发展呼唤现代的养狗法规
康德曾有名言:自由不是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所以爱狗者"我想养就养"和厌狗者"我不喜欢就禁"的权利观都没有十足的理由。因为双方都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是忽视或者夸大狗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唯有法规来平衡双方的权利,消除双方的对立和敌视。
(一)构建法规时需划定养狗所必需的的条件
一只狗一般可以生存10-15年,小时候撒尿、便便都不会自理,不会上厕所。一生都需要免疫,需要交纳一定管理费,出差需要寄养、生病需要治疗、每天需要遛狗,需要经济、精力和时间的消耗。自己是不是具备爱心、具备耐心、具备一定的物资基础,都需要根据不同的地区、城市进行标准的划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酌情予以规定:
1.居住条件。狗需要一定空间,养狗的就要考虑豢养人居住条件,为了不造成邻里纠纷,可以规定一定的居住条件,譬如“在城市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等等。
2.经济收入。养犬需要一定的经济支出,要充分考虑承担豢养宠物最基本本支出,防止因养狗致贫或者因生活问题虐待、遗弃动物,拒绝对犬类防疫,增加城市管理负担。
3.权利能力。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养犬,对于限制民事能力者,严格限定所养种类或者禁养工作犬之外的犬种。无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般不得养犬,即便要养,也要严格限定犬种,防止因养犬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无人承担,因此而增加公共管理的负担。
4.征信指数。譬如养犬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而遭到举报,每次举报查实就扣除一定的分值;养犬人没有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被举报或查获,扣除一定的分值;查证虐待、遗弃所养犬者扣除一定分值;严格履行养犬义务的,每年遵规养犬增加一定分值;对于市民履行其他社会公共义务可以奖励一定分值,当市民本人分值低于规定的分值, 通过短信预警,再因违规被扣分数即刻吊销核发的养犬证,责令其赠与他人饲养或政府予以收缴。
(二)构建法规须明确规定城市合适的犬种
每一个都要根据所在城市市民的接受度、所处区域,规定适合城市饲养的品种。对规定之外的犬种不予审批、注册,办理狗牌。申请不了狗牌就没法将狗狗带入公共场所,如果遭到群众举报会受到没收的处罚。这样就把市民普遍害怕、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大型犬、凶猛犬、喜欢吠叫的犬类列入禁养的序列,既满足喜狗者的需要,又消除了厌狗者的忧虑。
(三)构建法规须明确规定规制和救济条款
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可以考虑,像刑法将飙车或醉酒驾驶设立为危险驾驶罪一样,可设立非法饲养烈性犬危害公共安全罪,以解决极个别市民不听劝告饲养烈性犬、巨型犬这一问题。
城市养犬规定可以规定犬类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无条件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拒不履行这一义务的依法吊销养犬资格、没收或捕杀所养犬只。确因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可以依法追诉第三人承担被伤害人的侵权责任及其损失。
对于违反城市养犬规定,被城市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收缴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若干年内不予审核其养犬登记申请。
对于因犬类致祸所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对于民事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计入城市养犬管理个人档案。
对一般违反城市养犬规定的行为不要简单地施以罚款,而要采用养犬积分制、强制法规学习、责令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强制收缴、责令赠与他人饲养、强制安乐死、强制捕杀等处罚确保饲养者自觉遵守法规。
(四)构建法规应把养狗的文明礼仪法制化
养狗为了自己愉悦或寻求精神寄托,但不得影响他人,这就要规定必要的公务饲养文明礼仪,这是法律解决双方争端的核心,可以通过征求市民的意见建议制定必要的养狗礼仪。如遛狗时段、外出系绳、携带袋铲、定时防疫、悬挂狗牌、及时制止犬吠、先行承担侵害责任等。
三、借助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虽然厌犬者大发牢骚,但真正让他实名举报违规养犬者却非常不易,这就是新时代“老好人”的特征,但他会不指名道姓地反对城市养狗,甚至鼓动其他人网上发文宣泄不满,甚至诋毁物业、市政、环卫、政府懒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因此,建议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辅助管理,并将列入法制的框架中。
(一)推广应用带有电子芯片的狗牌
据报道,河南商丘市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颁布的自行车编码标准及自行车实名制管理要求编制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电子车牌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兼顾现有车辆信息的入网管理。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信息网登录系统后可以进行录入、查询、比对、统计等信息管理工作,电动车销售、注销、盗抢环节的数据登记、上传,具有功能齐全、信息共享、运行成本低、维护方便等特点。将这种技术应用加以改造,增加电子射频技术,应用到城市养犬管理,将会大大方便管理者随时查验公共场所出现狗狗的身份及其登记、防疫等状态,提高管理效能。
(二)开发应用城市养犬APP
消防管理部门推出了一款消防管理手机APP。这种手机APP软件应用到城市养犬管理中,市民不但可以通过手机APP传送各种证件、照片、数据,进行养犬申请注册、防疫登记、年检登记等事项,方便注册登记年检;市民也可以通过APP随时随地地上传所拍照片、录音进行检举、举报违规养狗的行为,并通过APP所具有的的定位功能判定违法者和举报的精确地址,提高城市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