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可以养什么狗扩散有汪的沭阳人注意最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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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能够让我们在城市生活中
愉悦身心、寄托情感
但不可忽视的是
随着“汪星人”的增多
各种令人担忧的状况也频频发生
下面这些情况想必大家或多或少都会碰到过:
1、走了狗屎运
走在小区的路上
突然看到一坨难以名状的物体
“铲屎官”被人们心中默念N遍
狗狗粪便传播着“铲屎官”的素质
也为同类狗狗传播病菌
2、圈地盘
狗狗也是有地盘意识的
只要狗狗在某个地方留下过气味
就要划规自已的地盘
有其它的狗进入就会被认为是“入侵”
所以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
“铲屎官”出门一定要给狗狗套上牵引绳
狗狗对人的着装色彩
就好像斗牛一样有侵犯意识
其他动物时不时和它对眼
它也认为这是“挑衅”
所以狗会朝你“吠叫示威”或者“扑人”
一定是觉得你侵犯了它的“地盘”
3、是谁在追我
宠物狗天生好奇、不喜拘束
在封闭的家中关久了,偶而出来放松
不自觉得会有跟风跑的习惯
但是此时的汪并没有攻击的意图
却还是会吓得小朋友“哇哇大叫”
4、好奇心害死汪
狗狗有喜欢“嗅”的特点
在电梯里或大堂内
对陌生人通过嗅来增加记忆
同时对购物袋内的气味‘好奇’
这样会吓着“大肚婆”或“老人家”
针对沭阳县内的“汪星人”
给城市管理带来的隐患问题
特发布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扎实推进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依据《沭阳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通告对象为本县城区范围内从事犬只的饲养、携带、经营、诊疗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城区养犬重点区,指沭城街道所辖区域、梦溪街道所辖区域、南湖街道所辖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余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城区居民或单位饲养犬只,应向所在地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含成建制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主动登记,与其签订养犬责任书,并对犬只免疫接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兽医部门免疫和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四、养犬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等公共场所,进入开放式广场、公园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避开人群聚集区域;对辱骂、干扰工作人员工作的,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载客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并向业主公布;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挂免疫证明(标识)、为犬只束不超过2米长的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八)在城区范围内,养犬人不得在上午7:00-9:00、下午5:00-7:00携带犬只出户;
(九)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五、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人犬只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容处理。
(三)养犬人未主动向所在地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含成建制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主动登记上报或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所在地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含成建制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农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经营犬只,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0日内到县兽医站门诊部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地址:南京西路170号,联系人:范医生,电话:13851375537,0527—83552848。
七、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文明城市卫生防疫、居民身体健康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主动支持配合城区犬类整治工作,做到文明养犬。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沭阳县城区犬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不做“纵狗族”
文明养狗,有规有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