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小朋友养狗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两恶犬咬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点击:[5]人次
一个家里的小女儿
在学校里品学兼优
却在上学路上
遭遇了恶犬撕咬...
今年9岁的玲玲
家住河北保定曲阳县崔古庄村
就读于崔古庄村小学三年级
这条是她上下学的必经之路
为了孩子的安全
妈妈每天都会送孩子们一段路
快到学校的时候返回
11月21日早上7点多
妈妈照常送玲玲上学
眼看学校门口就在前面
妈妈便转身回家了
没想到悲剧发生
两只恶犬突然蹿出来
其中一只黑色的咬住玲玲的脖子
她试图挣扎却无法摆脱
发出撕心裂肺的哭声
经过的学生见此情景
赶紧跑到学校求援
听到消息的玲玲姐姐急忙赶来
搬起石头投向恶犬企图吓走它们
但没有成功
只好跑回家求助父母
父母赶到后赶走恶犬
将玲玲送往医院
不幸的是她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事发后还能看到地上的血迹
村民们都为孩子感到难过
“
“孩子太可怜了,那两只大狗太可恨。”
“两只狗都是大型犬,应该是扑上去咬住了孩子的脖子,脖子几乎被咬断了,头部也有伤,太惨了。”
“其实玲玲母亲每天都送孩子们,看着孩子们快到学校门口的坡上才回家,当天就差一点,悲剧就发生了。”
”
据村民介绍,玲玲家到崔古庄村小学,如果走大路需要绕整个村子,如果走小路的话只有几百米的距离,需要穿过一片玉米地和树林。
在走小路过程中,需要下坡经过一片洼地,再上坡才能到达学校,而悲剧正发生在地势较低的洼地。
有目击者表示
玲玲被一条黑色恶犬咬伤后
被另一只黄色恶犬
向西拖拽了50米左右
而据知情人说
伤人的两只恶犬
是当地一村民
在家中喂养的两只牧羊犬
目前两只恶犬已被相关部门带走
女童家属与养犬者
双方正在进行协商
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该担何责?
11月26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表示,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他认为,在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而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谢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谢律师表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民事责任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致人损害,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邢鑫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才能实现对养狗人的“硬约束”?
如何让监督执法措施真正落地见效?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来源:新闻晨报(ID:shxwcb)、澎湃新闻、看看新闻、燕赵都市报、红星新闻、东方网
编辑:韩玉婷 张博 李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