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罚款条例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2日 点击:[20]人次
计划生育罚款条例 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
一、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1、人类生产发展的需要:人类自身的生产,必须与物质生产相适应,即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如果人口增长超过了人类的衣、食、住行所需生活资料的生产,就会影响人民生活情况水平的提高,加剧人多地少和就业难等矛盾,影响教育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计划生育不但有利于母亲和子女的健康,有利于工作学习和家庭经济生活,有利于下一代的培养与教育,而且还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兴旺、民族繁荣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2、我国国情的需要:在人口稠密的国家或地区,提倡计划生育;在人口稀少的国家或地区,则采取有利发展人口的措施;在现代世界性人口猛增,每35年人口就增加一倍的情况控制下,节制生育便成了计划生育中的主要控制作用问题。节制生育是按照夫妇的愿望,采用科学的暂时避孕的或永久性绝育的方法,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的次数与时间。
3、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二、广西计划生育罚款条例介绍
以下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的规定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婚外生育子女的;(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二)侮辱、诽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意义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四、怎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1、健全基础信息。建立计划生育管理信息档案,包括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本单位已婚男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及在本单位办公区、家属院内居住的非本单位职工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信息要准确无误,变更调整及时。
2、完善各项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逐步建立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检查评比制度、例会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一胎生育注册、二胎生育证申报、节育措施落实、月访季查、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要不断完善,严格执行,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3、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议事日程,全方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职工学习计生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促使职工转变婚育观念、约束婚育行为,杜绝违法生育。
4、落实管理措施。对干部职工和家属楼(院)居住人员,要全面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季度查体。推行合同或协议管理,对离岗、长休、病休、再婚和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重点管理,做好随访服务。凡是计划外怀孕的,要监督其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5、实行信息反馈。严格执行查体信息反馈制度,单位应按照菏计育字[2005]1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将每季度查体信息向其居住地*反馈。
6、实施优质服务。单位计生专*应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及计生政策法规,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7、及时办理交接。对因除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而离开本单位的,要及时将其婚育情况通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并办理档案交接。对新录用人员要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
8、配合办事处做好工作。自觉接受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协调所属部门和单位家属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