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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维修费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1日    点击:[12]人次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原告杨某某因汽车发生故障,到被告王某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未约定车辆维修费的给付方式和给付时间。原告前后在被告处修理汽车四次,汽车修理好之后,原告尚欠6500元修车费未给付,被告遂将诉争汽车留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扣押原告的车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将诉争汽车交与被告修理,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已履行了修理汽车的合同义务,原告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承揽合同相对方,未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作为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本案中,被告将原告交与其修理的汽车留置的行为,系合法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汽车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定作人将汽车交给作为承揽人的被告进行修理,双方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拖欠被告修理费这一债权是合法的也是到期的。被告作为承揽人,在按约履行了修理原告汽车的义务后,在双方没有协议约定不得留置原告汽车的情况下,留置修理的汽车是行使留置权的合法维权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汽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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